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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侨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ND10101-3000-2018-00003

时间:2018-1-19  来源:东侨委办〔2018〕2号   作者:管办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749号)精神,加快推进东侨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东侨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8 

(此件主动公开)

 

东侨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加快推进东侨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7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环三都澳区域和北部新区建设发展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东侨。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东侨辖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和技术规范,2017年对辖区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在其基础上启动以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辖区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1次的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国土分局、财政局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重点配备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初步具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规划、整合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东侨辖区全覆盖,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在布设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配合开展系统前期调研和建设,统筹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协助市开发东侨辖区系统功能模块,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整体系统构建。加强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按照省、市确定的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权限和方式,有关部门依权限使用并按职责更新有关数据,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等参与

(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辖区环境保护、国土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负责回收的有关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对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

2017年起,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要求的地块,允许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相关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牵头,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东侨开发区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牵头,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是建立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分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分局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监管;环保分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

(三)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一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招商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是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从规划源头上避免用地功能矛盾。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责任单位:经发局、国土分局牵头,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2017年起,环保分局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分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等参与

(四)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严控工矿企业污染

一是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环保分局备案。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分局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经发局

二是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环保分局、经发局备案;并规范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等参与

2.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开展工业固废堆存场所排查整治。东桥辖区要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经发局牵头,招商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推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基础情况数据库。抓好危险废物源头监管,重点落实台账、申报、转移申请和联单跟踪等四项基本制度。

规范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东侨辖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建设局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关责任。责任部门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部门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底前,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东侨开发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落实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同时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牵头,建设局、规划分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在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中,选择地块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财政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转运方案,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辖区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将重点行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测土壤中镍、铅、砷、镉、汞、铜、锌、铬等8项重金属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东侨开发区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执法支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执法部门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分局、执法支队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执法支队、国土分局、财政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大政策扶持,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经发局牵头,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工商局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东侨开发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工作衔接和过程管理机制,在有条件的辖区要探索整合各相关部门监测机构。到2020年,东侨开发区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质监办、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试点示范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支持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理。

责任单位:财政局牵头,环保分局、经发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3.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

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发局、环保分局

4.加强社会监督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东侨开发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12369”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土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开发区检察室、公安分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宣传部、组织部、教育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1.明确工作责任

一是环保分局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对辖区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抓紧研究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是建立东侨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分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环保分局要牵头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三是落实企业责任。企业是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和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等参与

2.加强目标考核

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组织部、财政局、财审中心、统计站、效能办等参与

3.严肃责任追究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辖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由环保部门分别移交纪检、组织部门,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执法支队、开发区检察室、公安分局等参与